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上海市湖北商会荆门分会
负责人:罗 锋
联络人:周传碧
乙方:上海市湖北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颜学海
联络人:扶羽斌
上海市湖北商会荆门分会(以下称“甲方”)与上海市湖北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乙方”),在上海市湖北商会的指导下,为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及人士在沪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双方本着携手合作,共求发展的理念,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2013 年 06 月 01 日起至 2016年 05 月 31 日止。合作期满后如需要继续合作,双方将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再另行协商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条 工作程序:甲方会员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先通过甲方负责人或联络人确认其会员资格,再由甲方负责人或联络人通知乙方负责人或联络人;乙方负责人或联络人在接到甲方负责人或联络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安排承办律师及时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和实质性的沟通,进一步确定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积极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为甲方及其会员单位选择法律服务项目时提供参考。
第三条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需求,确保为甲方及其会员提供以下方式的法律服务:
(一)咨询服务。可以约见当面咨询,也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工具等方式咨询;
(二)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
(三)会员单位走访,问卷调查,重点项目跟踪;
(四)与甲方初创企业一对一结对提供法律帮扶服务;
(五)对会员单位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组织法律专家会诊;
(六)组织中小型企业会员单位进行团购式的优惠的有偿法律服务;
(七)针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和会员单位关注热点、疑难法律问题组织专题讲座,必要时可以外请专家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八)对会员单位普遍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撰写专题调查报告,指导会员单位的法律工作;
(九)甲乙双方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法律服务方式。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的以下方式的法律服务,应当免费:
(一)对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的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会员单位之间的小额纠纷调解;
(三)对会员单位的走访调研;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
(五);进行问卷调查,撰写专题调查报告。
第五条 甲方及其会员接受乙方提供的以下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应当是有偿服务:
(一)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三)起草、修改、审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合同;
(四)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务决策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消除法律障碍,规避法律风险;
(五)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决策、管理、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就可能发生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解决方案、发送律师函和律师见证;
(六)为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其合法性;
(七)参与企业重大商业谈判、参与企业资金的筹划与运作等;
(八)对企业管理层、高级员工以及其具体工作可能涉及某种法律问题的员工进行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规等法律培训;
(九)根据甲方及会员授权代理诉讼或仲裁事务。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或会员单位、个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应当按每一项法律服务内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规定的范围内予以5-8折的优惠收费。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机构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湖北商会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八条 本协议附件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附件二《荆门商会法律服务登记表》,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市湖北商会荆门分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3年5月22日
乙方:上海市湖北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2013年5月22日 |